法治文化之五大法系

2020-07-27 0

一、中华法系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三、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四、印度法系
  我们今天所称的印度法系(Hindu law system)系指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1世纪至15世纪,东南亚历史上曾经有过一段印度化时期。
  五、伊斯兰法系
  通常所指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就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是指公元7~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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